江苏进一步加强对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
日期:2011-02-09 访问量:5788 文章来源:Admin
江苏是中国农业发祥地之一,是历史上著名的鱼米之乡,几千年来积累了丰富的农业遗产,创造了灿烂的农业文明。高邮龙虬庄文化、南京北阴阳营文化、苏州草鞋山文化、宋代水田农业和明清基塘农业都代表了不同时期中国农业发展的最高水平。然而,随着工业化、现代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加强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势在必行。
一、进一步明确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容和意义。农业文化遗产蕴含着极其丰富的内容,有形、实体可感的农业文化遗产,包括各种类型的农田与水利工程、农作物遗存与古农具、优良生物品种、古代农书典籍、古村落与传统农业生产体系等一切和农业生产有关的物质实体以及由这些物质实体构成的传统农业景观;无形、抽象的农业文化遗产,包括农业思想、农俗活动、传统农业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制作技艺、农业思想及制度以及承载它们的活动空间,甚至神话传说及口口相传的农谚、民俗等等。农业文化遗产是中国传统文化遗产的核心部分,是中国文化传承发展和创新的基因和重要资源。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对于维护乡村景观、保护生态多样性、传承传统农业文化,对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建设和谐新农村、发展经济和文化都有着积极意义。
二、鼓励开展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科学研究。启动“江苏农业文化遗产调查”工作,对全省范围内的农业文化遗产进行系统调查和梳理,建立名录和资料库,进行价值评估,找到最具典型性、最亟待保护和最具有挖掘利用价值的部分。在此基础上,对具有典型性、可以发掘利用的农业文化遗产类型区域,对不同农业耕作制度、非物质农业文化遗产丰富的传统农业社区的保护和利用作出全面规划。组织召开“江苏农业文化遗产保护论坛”,充分发挥政府、学术界和遗产保护地等多方面的能动性,研究和探讨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的理论、方式和途径。编辑出版《江苏农业文化遗产名录》、《江苏农业文化遗产图录》、《江苏农业文化遗产选辑》、《江苏农业文化遗产论丛》等标志性科研成果,从理论上引导、推动我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
三、加强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科学规划。建立和完善农业文化遗产管理体系,成立“江苏农业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江苏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将抢救和保护江苏农业文化遗产纳入“文化江苏”的整体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农业文化遗产专项规划,以整体保护为核心,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提出前瞻性的分期实施目标,制定详细的保护措施,突出地方特色,实现规模效应,处理好保护、利用和发展的关系。结合规划建立我省农业文化遗产申报体系,并借鉴《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清单》的做法,呼吁国家有关部门设立国家级的农业文化遗产预备清单申报体系。
四、注重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农业文化遗产地发展相结合。农业文化遗产要采用动态保护的方式,在发展中进行保护。农业文化遗产地的保护要保证遗产地的农民和主要社会群体能够不断从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中获得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促使他们自愿参与到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注重将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农业文化遗产地发展相结合,以政府为主导对各种社会资源加以合理整合,形成政府为主导,各社会团体、专业人士和公众积极参与的保护管理模式,有效协调各方利益诉求,将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纳入科学、合理、规范的轨道。
五、加强立法,推进农业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化建设。法律法规是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需要重点考虑。农业文化遗产具有多样性,其保护内容已突破单体层面的遗产保护,向整体环境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层面延续和发展。套用现行的文物保护法规很难有效保护范围和内容尚不太明确的农业文化遗产。有关部门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保护农业文化遗产的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或对有关法规进行修订。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可以参考其它遗产类型的法律法规,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种方式不断加以完善,从而使农业文化遗产得到强有力的法律保护。(责任编辑:曹凤娇)
一、进一步明确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容和意义。农业文化遗产蕴含着极其丰富的内容,有形、实体可感的农业文化遗产,包括各种类型的农田与水利工程、农作物遗存与古农具、优良生物品种、古代农书典籍、古村落与传统农业生产体系等一切和农业生产有关的物质实体以及由这些物质实体构成的传统农业景观;无形、抽象的农业文化遗产,包括农业思想、农俗活动、传统农业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制作技艺、农业思想及制度以及承载它们的活动空间,甚至神话传说及口口相传的农谚、民俗等等。农业文化遗产是中国传统文化遗产的核心部分,是中国文化传承发展和创新的基因和重要资源。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对于维护乡村景观、保护生态多样性、传承传统农业文化,对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建设和谐新农村、发展经济和文化都有着积极意义。
二、鼓励开展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科学研究。启动“江苏农业文化遗产调查”工作,对全省范围内的农业文化遗产进行系统调查和梳理,建立名录和资料库,进行价值评估,找到最具典型性、最亟待保护和最具有挖掘利用价值的部分。在此基础上,对具有典型性、可以发掘利用的农业文化遗产类型区域,对不同农业耕作制度、非物质农业文化遗产丰富的传统农业社区的保护和利用作出全面规划。组织召开“江苏农业文化遗产保护论坛”,充分发挥政府、学术界和遗产保护地等多方面的能动性,研究和探讨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的理论、方式和途径。编辑出版《江苏农业文化遗产名录》、《江苏农业文化遗产图录》、《江苏农业文化遗产选辑》、《江苏农业文化遗产论丛》等标志性科研成果,从理论上引导、推动我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
三、加强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科学规划。建立和完善农业文化遗产管理体系,成立“江苏农业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江苏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将抢救和保护江苏农业文化遗产纳入“文化江苏”的整体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农业文化遗产专项规划,以整体保护为核心,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提出前瞻性的分期实施目标,制定详细的保护措施,突出地方特色,实现规模效应,处理好保护、利用和发展的关系。结合规划建立我省农业文化遗产申报体系,并借鉴《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清单》的做法,呼吁国家有关部门设立国家级的农业文化遗产预备清单申报体系。
四、注重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农业文化遗产地发展相结合。农业文化遗产要采用动态保护的方式,在发展中进行保护。农业文化遗产地的保护要保证遗产地的农民和主要社会群体能够不断从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中获得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促使他们自愿参与到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注重将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农业文化遗产地发展相结合,以政府为主导对各种社会资源加以合理整合,形成政府为主导,各社会团体、专业人士和公众积极参与的保护管理模式,有效协调各方利益诉求,将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纳入科学、合理、规范的轨道。
五、加强立法,推进农业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化建设。法律法规是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需要重点考虑。农业文化遗产具有多样性,其保护内容已突破单体层面的遗产保护,向整体环境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层面延续和发展。套用现行的文物保护法规很难有效保护范围和内容尚不太明确的农业文化遗产。有关部门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保护农业文化遗产的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或对有关法规进行修订。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可以参考其它遗产类型的法律法规,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种方式不断加以完善,从而使农业文化遗产得到强有力的法律保护。(责任编辑:曹凤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