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文物到文化遗产

日期:2011-04-16  访问量:5612  文章来源:Admin
两千七百年来,文物概念发生了不小的变化

  自有史记载以来,“文物”一词最早出现在距今2700多年前的春秋时期。

  当时各诸侯国日益强大,周王室逐渐势微,礼仪制度正处于礼崩乐坏的危险边缘。在这种背景下,“重德守礼”成为各国君臣之间经常讨论的热点话题。《左传·桓公二年》记载鲁国大臣臧哀伯规劝桓公的一段话中提到:“夫德,俭而有度,登降有数,文物以纪之,声明以发之”。其中的“文物”代表礼乐、典章制度的统称,这一涵义一直沿用到秦汉以后。魏晋南北朝时期, “文物”一词又增加了“文彩物色” “车服旌旗仪仗”等新的涵义。

  直到唐宋以降,文物的涵义才开始接近今人的理解,有了古代遗物、古物的意思。如唐代颜师古《等慈寺碑》:“即倾许之人徒,收亡隋之文物。”宋代文天祥《跋诚斋〈锦江文稿〉》:“呜呼!庚申一变, 瑞之文物煨烬十九。”北宋中叶,以吕大临和李清照丈夫赵明诚等人为代表,以青铜器、石刻为主要研究对象的“金石学”兴起,以后又逐渐扩大到研究其他各种古代器物,他们把这些器物统称之为“古器物”或“古物”。及至清代,由于受到乾嘉学派的影响,金石学达到鼎盛。“古物”的研究范围不断扩大,铜镜、兵符、砖瓦、封泥、甲骨和简牍等都囊括其中,并扩及明器和各种杂器,称呼也增加了“古董”“骨董”和“古玩”等。这些不同的名称,涵义基本相同,它们与“文物”一词常常替换使用。

  民国时期,上述这些词汇的概念和内涵比过去更为广泛。如1930年国民政府颁布的《古物保存法》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古物’是指与考古学、历史学、古生物学及其他与文化有关之一切古物而言。” “文物”的概念已经不仅仅指向青铜器、书画、碑帖等古代遗物,同样也包括了古建筑、古遗址、石窟寺等古迹遗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以及后来的国务院所颁布的一系列有关保护文物的法规,都沿用了“文物”一词。但是指向却不尽相同。直到1982年和200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两次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才把“文物”一词及其所包括的内容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文物的概念较之以往更为明确、具体。同时,为了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文物法还提出了“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馆藏文物”和“民间文物”等一系列新的概念和分类方法,它们一直沿用至今。

  关于“文化遗产”的663号提案

  在1985年召开的第六届全国政协第三次会议上,一份由著名历史地理学家、中科院院士侯仁之教授倡议,阳含熙、罗哲文、郑孝燮共同签名,建议中国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663号提案引起了大家的注意。这是一份什么样的公约?为什么我们要加入它呢?这还要从一年前说起。

  1984年,侯老到美国康奈尔大学讲学,他了解到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通过了一个《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这个公约针对全世界各国越来越多的受到破坏的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希望能通过提供集体性援助来保护这些属于全人类的共同遗产。公约对“文化遗产”的定义有纪念物(monuments)、建筑群(groups of buildings)、遗址(sites)三条。按照公约中的定义,中国的许多文物完全符合世界文化遗产的条件,我们是不是应该放眼世界,大胆地走出去,把中国的文物保护与世界相接轨呢?侯老心动了,如果签署这份公约,成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缔约国对于保护祖国的文物意义将是多么重大!

  于是在1985年的政协会议上出现了这份663号提案,很快它又被送交给全国人大审议,同样引起了与会代表的高度重视,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中国参加《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两年后,“故宫”“长城”“秦始皇陵”“敦煌莫高窟”“北京周口店猿人遗址”5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成为第一批入选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文物。

  从定义上看,国际社会在1972年界定的“文化遗产”与我国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概念更为接近, 而“可移动文物”在西方往往被视作艺术品。也许是因为“文化遗产”和“文物”的概念并不相同,“文化遗产”一词在中国并没有得到广泛的认同和使用。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新世纪,在此期间,国际社会对于“文化遗产”的认识和理解并没有停滞不前,随着1994年日本《奈良真实性文件》等一系列文件的先后出台,文化多样性和遗产多样性被充分认识,“文化遗产”的内涵和外延不断扩大,它已经超出了“不可移动文物”所包含的有形的“物”的概念,还包括精神、意识、风俗习惯等无形的“非物质”的涵义,如历史名城、建筑物、考古遗址、文化景观、实物以及各种惯例、表现、表达方式、知识和技能都囊括其中。

  2005年12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全新的“文化遗产”理念开始指导我国的文物保护事业,而随即展开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也恰好成为这些理念付诸实践的一次全面考核。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是对“文化遗产”理念的一次全面实践

  2007年4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决定对我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普查。普查的技术路线强调对新的“文化遗产”理念的应用,要重视乡土建筑和建筑群,大遗址和遗址群,跨省区的线形遗址和遗迹;重视具有典型价值的近代工业建筑、金融商贸建筑、文化教育和医疗卫生建筑、水利设施、林业设施、交通道路设施、军事设施等行业性质文化遗产,以及各种风格、流派、形式的近现代代表性建筑等。

  按照新的文物普查理念,过去许多曾被忽视的文化遗产都被纳入了登记的对象。

  例如在江苏兴化城区东郊、里下河腹部,有一片由古潟湖逐渐淤积而成的湖荡沼泽地带。先民们利用湖沼中一个个大小不等、形态各异、高低错落的土丘,垒土耕种,逐渐形成了大面积的“垛田”。到1986年,兴化境内共保存历代垛田4.8万亩。这些垛田互不相连,从远处看似乎漂浮在水面上。春暖时节,油菜花开,无数块垛田便形成了“河有万弯多碧水,田无一垛不黄花”的瑰丽景色。江苏兴化的垛田不仅体现了劳动人民智慧的结晶,同时又与自然环境相融合,形成了人文、自然复合的“文化景观”。它已被列入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新发现文物的名录。

  从时间上看,过去对文物的认定往往根据时间的远近,如果不够“古老”就不属于文物,就不需要保护。而这次普查并没有严格地限定时间,只要在普查标准时点2007年9月30日之前,凡是具有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且实际存在的不可移动历史文化遗存,均应被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

  从空间上看,过去对文物的认定往往局限在单体的“点”或“面”上,这次普查将空间范围扩大到更加广泛的“大型文化遗产”、“线型文化遗产”和“文化线路”、“文化空间”上面。

  从要素上看,过去的认定往往着眼于单一文化要素,而不重视自然要素。这次普查将兼具文化和自然复合特征的“文化景观”也一并纳入。

  从类型上看,过去的认定往往着眼于“静态遗产”,认为文物一定是不可再生的,静止不变的。现在以新的理念看,它完全可以是动态的、发展变化的和充满生活气息的,像古代的运河、种植业、酒窖、工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村镇等仍保持着原有使用功能的“活态遗产”也被纳入到普查的范畴。

  从价值上看,过去的认定往往重视皇家宫殿、帝王陵寝、庙堂建筑、纪念性史迹等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重精英文化、正统文化,这次普查将反映普通民众生活、生产方式的“民间文化遗产”,如传统民居、乡土建筑、老字号、工业遗产等也记录下来,真实地还原历史。

  刘庆柱认为:“历史是多面而立体的。把时段拉长,把视角放宽,才能更客观、更全面地检视历史……”,单霁翔提出:“从‘文物保护’走向‘文化遗产保护’”,其言是也!(责任编辑:曹凤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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