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立法保护“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 避免人为活动损毁土楼

日期:2011-05-20  访问量:6309  文章来源:Admin
“福建土楼”是中国传统民居的瑰宝,其“天圆地方”的建筑形态独一无二,体现了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是福建人民智慧的结晶,同时也是连接两岸人民之间不可分割的纽带。

  今天上午,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召开,该省人大常委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主任王豫生在第一次全体会议作了关于《福建省“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土楼保护措施有待完善

  近年来,福建省在申报和保护“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方面做了大量工作。2006年,福建省政府制定了《福建省“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为该省申报世界文化遗产提供了法制保障,促使保护工作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道路。2008年7月,第32届世界遗产大会表决通过将“福建土楼”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

  王豫生表示,“福建土楼”保护迎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面临着许多困难,主要涉及到管理机构有待健全、保护措施有待完善、保护经费有待增加、遗产资源有待整合、利益分配有待调整、群众生活有待保障、商业经营有待规范等方面的问题。在调研中,省直有关部门、专家及土楼所在地人大、政府、土楼业主都认为,管理办法属政府规章,且是在“福建土楼”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前颁布,有些规定已难适应当前“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亟需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的地方性法规。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认为,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将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很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更好地解决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将为“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提供更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2009年,在福建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上,黎梓元等代表提出了《关于出台福建省“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条例》的议案,该省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列入2008—2012年五年立法规划及2010年立法调研项目、2011年立法预备项目,交由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组织调研起草。

  统筹建立保护管理体制

  据介绍,该条例草案保护的对象是列入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条例草案第二条第二款明确列举了6群4楼,共涉及46座土楼;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了本条例的保护范围是核心区和缓冲区,其依据是“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申报文本划定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图,根据申报文本的统计数字,核心区面积152.65公顷,缓冲区面积924.49公顷,共计1077.14公顷;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保护遗产所在区域周边一重山范围内生态环境。这是参照管理办法已有规定及两市一县的意见加以充实,同时也与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相衔接。

  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的46座土楼,分别是全国、省、县三级文物保护单位,实际上世界文化遗产是世界级的文物保护单位。条例草案第四条规定了“省人民政府负责‘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省级和设区的市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做好“保护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建立群众性保护组织”,保护世界文化遗产。

  福建人大常委会科教文卫工委认为,“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涉及多部门多行业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统筹负责,统一领导,各部门分工协作,建立有效的保护管理体制。政府收取门票应在土楼维修中负主要责任。

  条例草案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保护专项经费和保护基金”。

  由于各级财政拨付“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经费难以满足保护的需要,而通过门票收入来弥补保护经费不足是多数世界文化遗产较通行的做法。为了加强对保护专项经费和保护基金和门票收入、分配的监督,第六条第四款规定了统一管理专项经费和保护基金及门票收入的部门,要“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根据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保障人民各项权益的要求,在条例草案第三条规定了“正确处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这是我们制定该条例草案的一条重要指导思想,并体现在多个条款规定中。如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对门票提取不低于一定比例作为“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所有权人的补偿费用;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一重山范围内的林地纳入生态公益林管理,第二款规定对受到保护的资源,均应给予所有权人适当的经济补偿;考虑到土楼业主绝大多数是低收入的农民,无力对楼体进行修缮。政府收取了门票,理应在土楼维修中负主要责任。因此,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抢救修缮。

  避免人为活动损毁土楼

  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要服从服务于保护,这是文化遗产保护的一项重要原则。实地调研中发现,有的土楼商业经营活动活跃但较为杂乱,有的土楼游客拥挤,存在安全隐患。条例草案对商业经营活动和开辟参观游览场所行为进行了规范。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将‘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土楼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开设旅馆、饭店、商店、生产作坊等,进行商业经营活动”。第二款规定,在核心区内可划出一定的区域作为商业经营集中区,即“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引导、强化管理各类商业经营活动”;第三款规定,在核心区和缓冲区开辟参观游览场所,应当符合规划,依法报批;第四款规定,文化遗产资源依法有偿使用。进行盈利性、资料性影视拍摄,要交纳保护利用等费用;为避免游客过多,对土楼造成损毁破坏,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应当根据保护需要,科学组织合理安排游客流量,避免过度人为活动损毁“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责任编辑:曹凤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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