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底文化遗产保护需要探索新模式

日期:2011-02-20  访问量:5982  文章来源:Admin

  依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分类,人类文化遗产可以划分为“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两大类。水下文化遗产即位于水下的文化遗产。随着潜水技术的普及和推广,我国沿海丰富的水下文化遗产资源面临被盗掘的风险也越来越大。仅就中国沿海古代沉船而言,据权威学者估计,在中国沿海有不少于3000 艘的古代沉船。由于船舶的装载量大,在文物市场上素有“一艘船十个墓”的说法。通常一艘普通中型商船就能装载10万件以上的瓷器,如此数量庞大的文物所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使得越来越多的国家和私人公司把目光瞄准了中国沿海大量的古沉船上,中国沿海地区正成为非法打捞最严重的地区之一。

  2006年以后广东边检部门查获的多起盗捞案件中,盗捞者的设备之精良让人担忧,以前的木质小渔船变成了大马力机船或高速摩托艇,潜水设备也换成了进口的先进潜海设备。为了获得更大的利润,非法打捞活动开始出现组织化、公司化的趋势,盗捞者加大资金投入,结成暂时性的“股份公司”,潜水员利用潜水技术和设备入股,按股分红。如此装备精良、组织严密的非法打捞团体的大量出现使得我国沿海海底文化遗产面临着的威胁更加严峻。

  目前,我国海底文物保护实际上处于被动的局势。文物保护机构面临强大的非法打捞组织只能采取获得线索后进行抢救性打捞、发掘的方法。我国的《文物保护法》在2002年经过修订后确立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这十六字方针不仅是我国陆地文化遗产保护的准则,也是认识和处理我国海底文化遗产保护问题的法律依据和行动方针。但是,该法并没有清晰地说明对千差万别的文物保护情况说明应当如何“保护”。

  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领导起草了《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Underwater Cultural Heritage)并开放签署。该条约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在允许或进行任何开发水下文化遗产的活动之前,就地保护应作为首选。虽然我国目前并未签署该条约,但有学者认为,对于海底文化遗产也应当遵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的倡议实施原地保护。原因在于,由于目前技术水平有限,特别是保存技术有限,对水下文化遗产进行考古发掘、打捞出水并非最有效的保护方式;文物一旦被打捞出水,新一轮的侵蚀过程很快就开始了,物品很容易遭受坏变乃至彻底灭失。因此,在有效的保护技术出现之前,让这些文化遗产继续处于原位,反而更有利于保全这些文化遗产。

  从科学实验结果来看,就地保护的确是一种比较理想的保护方法。事实上,在我国的文物保护实践中,对陆地文物的保护也有采用相同原则的实例,例如陕西的唐高宗与武则天的合葬陵至今仍然未进行发掘。尽管历史上各级人民大表大会和政协会议提案中都有过各种进行发掘的提议,但文物保护部门出于现阶段文物保护技术无法实现保护文物的目的的担忧,至今仍然没有进行发掘。这一实践得到了许多文物保护专家的肯定。

  但是,我国海底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着的难题在于:相对于陆上文物保护而言,海上文物保护更加困难,文物保护部门可以用于的对海底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资源是非常有限的。我国文物保护部门并没有专业的执法力量。原地保护必须要依靠海关、边防等机关的支持和配合才可能进行。而海上文物保护由于执法费用高昂,相关部门出于经费有限的考虑很难满足文物保护部门提出的保护要求。为了保护1987年发现的“南海一号”被打捞之前的安全,海上执法部门不得不相互配合,并经常在相关海域进行巡逻,耗费了巨大的精力。而面对着我国几千年历史遗留下来的浩若星辰文化遗产,并不是每一处文物遗址都能够得到像唐高宗陵或者“南海一号”在被打捞之前那样严密的保护。绝大多数的海底文化遗产的命运都是被盗捞盗掘。随着近些年来文物收藏市场快速升温,盗掘海底文化遗产的违法犯罪行为由于执法更加薄弱,因而呈现快速上升势头。面对遍地开花的盗捞盗掘,文物保护部门只能被动地跟在文物贩子后面进行抢救性发掘。这一尴尬局面在海底文物保护方面就更加突出。目前的条件下,我国文物保护部门海上执法力量太弱,不用说对较远的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内船只进行监督防范其进行非法打捞,就连在内水、领海领域执行此类任务都存在着巨大的困难。甚至可谓是不可能执行。

  在此,我国海底文化遗产保护实际上面临的是一个两难的局面:要么对发现的海底文化遗产进行原地保护,但由于执法部门保护资源的匮乏实际上使得海底文化遗产实际上处于巨大的被盗掘的风险之中;要么先行发掘,并承担发掘之后文物被侵蚀损坏的可能后果。毫无疑问,这两种选择都不是最好的选择,但主动进行抢救性发掘至少还能使文物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这是两种非最佳的选择之中的最佳选择。

  因此,作为一个无可奈何的现实的选择,在一定范围之内(尤其在近浅海区域),由于这些区域的海底文化遗产面临被盗的风险极高,由国家文物保护部门系统地对文物进行发掘实际上是合理的选择。实际上,近些年来中国文物保护部门对保护文物的制度创新和尝试就是对“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这十六字方针的灵活应用。例如,在广东阳江兴建的海上丝绸之路博物馆就是一次极好的尝试。在广东省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文物保护部门对发现的宋代古沉船“南海一号”进行了整体性打捞。而在打捞的过程中注重把沉没船舶总体放置于原始的海洋环境之中,大大减轻了文物受到侵蚀的可能性。更重要的是,“南海一号”宋代古沉船的打捞,巧妙地运用了商业的力量,真正做到了文物保护部门、商业机构以及民众的多赢局面的出现。“南海一号”长达近二十年、耗资过亿元的发掘历程需要巨额资金的支撑。这次打捞完全依靠政府的拨款,但是,仅仅将船舶打捞出水面问题才刚刚开始。沉船在被打捞出水之后后续的保护费用可能更加高昂。如果仅仅依靠国家财政输血很可能难以为继。而当地政府借助新闻传媒和商业推介的力量把“南海一号”做成了一个具有发展潜力的旅游产业,保证了后续保护费用的来源。减轻了政府部门的负担,增加了当地旅游收入,带动了相关服务业的发展。在对文物影响最小的前提下实现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增加。这种保护模式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是最现实,也是最具有可行性的选择。

  从“南海一号”的打捞以及相应的保护措施来看,社会力量和商业资源在政府的合理调控下完全可以做到与文物开发保护结合。因此,对于“保护为主”不应该狭隘地理解作就是将海底文化遗产留在原地。作为一种极具考古、文化价值的遗产,我们也应该注意到海底文化遗产所具有的商业价值,并应该利用这种商业价值来为保护海底文化遗产做出贡献。

  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需要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政府在保护方面的投入相对有限,如果对中国沿海星罗棋布的海底文化遗产进行发掘都采取专业的考古发掘方式目前看来是无法实现的。但如果能借鉴“南海一号”保护利用的思路,在政府部门的引导下合理、有序地允许相关社会资源介入水下文化遗产的打捞保护以及后继的开发利用则是一个较好的思路。

  “南海一号”给我们的启示是:社会资源完全可以介入到海底文化遗产保护行动中来。在国内居民消费逐渐向旅游休闲等非物质消费转移的背景下,我国的文化博览业有着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如果允许社会资源适当合理地介入文化遗产保护,不仅可以更好地保护文物,还能推动全国文化消费的进一步发展,进一步带动实体经济发展。

  当然,必须强调的是,在这种开发模式之中,必须强调文物保护部门的领导,必须以海底文化遗产保护为最高目标。在这一方面,制定成熟而完善的法律是商业力量进入这一领域的保证。沿海省份应当认真研究“南海一号”保护开发利用模式的利弊,尽早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吸引社会力量进入海底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使更多的人关注中国海底文化遗产,为更好地借用社会力量保护海底文化遗产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责任编辑:曹凤娇)



  

登录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