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古城保护又一次“被缩水”
日期:2010-07-12 访问量:5912 文章来源:Admin
——记逸仙村被拆除及南京近年来历史街区的消亡
5月9日晚,我接到著名文物保护专家谢辰生先生的电话,他让我尽快和在南京的姚远联系,并说南京又开始拆除一些重要的民国建筑。
和姚先生通完话,商定10日上午赶到南京看现场,电话刚放下,徐苹芳先生来电关注此事,言明这一件事必须彻底查清。据徐先生说,这一次南京市文物局的同志做得不错,接到举报后责成玄武区文化局现场调查,区文化局立刻和负责拆迁工程的玄房拆迁有限公司取得联系,告知其正在拆除的民国建筑是国民政府立法委员会旧址,并已被列入南京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点(公布登在2009年12月底的《南京日报》和《中国文物报》)。玄武区文化局以文件形式给拆迁方送达了书面停工通知。
根据国务院第三次文物普查领导小组2008年下发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规定:“普查中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文物、公安、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普查文物安全。凡涉及普查文物的建设活动,包括工业、交通和水利设施等大型基本建设项目,均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此次普查的有关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取有损文物安全的行动。”
《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在城镇房屋拆迁过程中,发现尚未登记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及其附属物,拆迁实施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赶到现场,并在3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确有特殊情况的,应当在情况许可时立即赶到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因此,原国民政府立法委员会旧址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保护,擅自拆除是违法行为。然而就这样还是没有挽回被拆除的命运。
1. 逸仙村被拆是偶然事件吗?
5月11日上午我赶到南京,和事先联系好的几位熟知内情的专家学者互通情况后,一下午忙着收集材料,了解逸仙村被拆除前后的有关情况。其实南京民国建筑的历史地位,在全国各大城市是无可比拟的。作为国民政府的首都,从1912年算起到1949年只有38年,从1927年算起只有22年,其中还有8年迁都重庆,可就在这短短的二三十年间,南京的城市建筑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国民政府聘请美国建筑师墨菲、古力治制订的《首都计划》于1929年12月完成,其内容包括人口预测,城市功能分区(中央政治区、行政区、住宅区、文教区、工业区、商业区),道路系统规划、市政工程措施样样齐全。以吕彦直、杨廷宝、童寯、赵琛、陈植、刘敦桢、梁思成、徐敬直、李宗侃、奚福泉等为代表的大批著名建筑师云集首都,他们或自办事务所,或在政府部门负责规划,或在大学担任教职,为首都规划的探索、实施,做出了可敬的贡献。最难能可贵的是,他们在创作设计思想的更新、不同建筑功能的规划、各种近代材料的运用、多种建筑风格的探索、审美标准的试探、直到具体施工的亲临实践等等方面,都付出了艰苦的努力,创作出一批近代建筑遗珍。
中山大道是当年为配合孙中山先生遗体奉安而实施建设的一条市区主干道。当时的中山大道从下关码头的江边筑路向东南、经鼓楼、新街口,从新街口向东出城与陵园大道相接,分作中山北路、中山路与中山东路。与此同时,在这一大道的沿线,新建了一大批大型行政建筑、大型纪念性建筑、文教建筑、公共建筑、商业建筑、里弄建筑、新式住宅建筑、近代工业建筑,另有外国人兴建的宗教、教育、卫生、公益建筑及外国使领馆建筑。
为了保护好中山大道,早在1995年国务院就在《关于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中指出:“南京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城市的规划、建设和发展,要继承和发扬山、水、城、林相互交融的特色,保护好文物古迹、历史街区及其环境和自然景观。要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和落实《总体规划》确定的13片环境风貌保护区和 12片重要历史文物保护地段的各项保护规定。”中山大道就在12片保护地段之列,《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进一步规定“严格保护沿路的民国时期优秀建筑及其环境。”
中山大道沿线的逸仙村,现在已被拆除的1~2号(第一栋)一片狼藉。后面3~4号(第二栋)目前产权属南京军区总医院,被作为宿舍楼。5~6号(第二栋)产权属公安部门,这未拆的二栋墙上也刷上了大大的拆字。第一栋(已被拆除的1~2号和第二栋连接的小院)整体墙砖均是带铭文的明城墙古砖,见证了岁月的流逝,具有极为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
这一带的民国老建筑,应该被称为近现代居住建筑的典范,从中山大道开始,分别是逸仙村、钟岚里、梅园新村、雍园等连片的民国街区,极其真实、完整地保存了 1946年周总理同国民党谈判时的南京城市风貌。据2010年3月1日《江南时报》载:“走进逸仙村,记者惊讶地看到,一楼不少已搬走的人家房门、窗户均已被拆除,不过还住着几户没有搬走的人家。”这里原来进门都是鲜红的地板,上面则是吊顶的天花。从一户没搬的人家走出的一位大爷带着《江南时报》记者来到二楼,这里的住户基本搬空,屋子被拆得满目疮痍,但一根根木头撑起来的房屋架构以及人字形木质结构屋顶还是凸显了这幢房子的身份。现在一切都完了。
我在现场调查时,刚好见到江苏电视台教育频道的记者来拍摄被拆除的现场。在我和姚远先生接受现场采访后,一位自称为玄武区宣传部的先生请我们到他们区里,说部长在那里等我们。“你们不要问老百姓,他们不懂,我们部长会向你们解释的。”我根本没有答理他,说实话,也没有那么多时间听他们去说。
和每次拆迁一样,开发的主题虽各不一样,但是目的都相同,一个字:“钱”。这一段黄金地带,开发出来的身价可不低。再完整的历史街区、优秀建筑,也得为4 亿元特色商业街区让道。尽管这些星罗棋布的民国建筑群,在中山大道两旁构成了南京独有的靓丽风景线,但因有一些人急于发洋财,竟不得不面临最后的消逝。据了解,逸仙村地块需要拆迁后重新建设,“钟岚里逸仙村”项目投资总额约4亿元,位于中山东路与梅园新村纪念馆之间,东至交通控股集团,西至玄武公安分局,南临中山东路,北接梅园新村。计划通过对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性开发”,将其改造成与周边环境“和谐融通”的特色商业街区。
据说,这里要打造的是另一个“1912”。所谓“1912酒吧街”,是几年前擅自拆除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板桥新村”,迁走全部居民,并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总统府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的一批仿民国风格的“假古董”商业项目。然而,这样一个毁真造假、涉嫌违法的项目,在当地城建部门眼里竟是民国建筑保护从“死保”走向“活保”的正面典范。
2. 文化遗产保护“不能越雷池一步”
2009年5月28日的《现代快报》,以“国家文物局局长直陈近现代建筑保护存在误区——历史街区的文化生活环境也要保护”为题,登载单霁翔局长在南京痛心的讲话:“和那些令人肃然起敬的古代文化遗存相比,近现代建筑在文化遗产大家庭中最为年轻。正因如此,近现代建筑往往被忽视。实际上,历史街区,不只要保护单体建筑,而且要整体保护历史街区的肌理,除了保护文保单位,还要保护文化生活的环境。剩下孤零零的一座文物,就成了纪念碑。”大家都还记得,关于南京历史街区的拆除之战近年来已成为一起公共事件,甚至惊动了总理两次批示。随着各媒体报道的深入以及南京市政府部门的重视,南京老城保护及历史文化街区的强行整治问题在主要领导人被调离后,陡生转机,呈现出柳暗花明。
南京市委书记朱善璐曾在“要下更大决心最大限度保护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的批示中强调:“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现代化国际性人文绿都,南京至少有3条红线不能越雷池一步:一是生态与环境保护红线,二是农业耕地保护红线,三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红线。应广泛宣传这3条红线,印到各级干部群众脑海里。保护好这3 条线,是对南京的文明和发展的重大贡献。”朱书记的这段批示,登载在2010年2月10日《南京日报》的头版,我想玄武区的领导不可能都不知道朱书记的这段重要批示的份量吧?2010年4月13日的《新华日报》报道,南京市市长季建业同志4月8日给老报人建议慎迁景区名人墓来信的批示中痛批一些人,表明了自己和负责任的政府应有的态度:“再不能干无文化的糗事了”。他在批示中指出:“如果景区建设把名人墓迁了,岂不酿成‘无文化’之笑话。前不久也见媒体报道说某名人后辈来南京扫墓,在一片工地上找不到墓了。别再干这类糗事了。”市长的这番话讲得很好,可是现实中这种“无文化”的糗事,在我们一些官员的基本素质中,已经根深蒂固。
2009年12月24日,朱善璐书记对进一步做好南京历史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发扬提出要求:保护传承南京历史文化遗产,发扬光大南京特色文化,推动新时期文化南京建设,是当代南京人理应承担的历史使命和提升南京城市软实力的内在要求。文化是南京城市的灵魂,是南京最重要的城市名片之一。要打开眼界和胸怀,以世界的眼光来挖掘南京特色文化,把南京历史文化的传承和弘扬推向新高度。要在整理发掘过程中重视群众性人民性,自觉保护历史文化就是人的文明水平的重要标志和体现,传承保护南京文化并彰显其特色和价值是每个人的责任。要宁可牺牲一些局部的暂时的利益,也要把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好。南京的历史文化首先要在保护好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要重视把历史文化资源转化为文化生产力,转化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处理好文化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关系,在文化与经济的结合转化中,探索文化保护和传承的新模式,调动市场社会力量,实现文化保护传承和发掘利用的双赢局面。
2010年3月8日南京日报头版报道季建业市长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提出要求:以敬畏历史、敬畏文化、敬畏先人之心,深入挖掘老城历史文化资源,把古城的历史街区的肌理风貌保护好、人文脉络传承好,推进城市历史文化的保护利用改造复兴,打造具有内涵丰富、特色鲜明的文化旅游景区,提升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价值。保护好历史文化街区,传承好历史文脉,构建更加和谐优美的人居环境,是我们当代人应尽的职责,是实施城市环境“三个提升”计划的应有之义,也是广大市民百姓的殷切期盼。各级相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这个历史重任,保护好历史文化,传承好历史文明,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质内涵,展示出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价值。
这两位南京的主要领导从主政以来,不是说空话,整个南京市的文化遗产保护的风气越来越正了。特别是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开展的扎实,成果丰硕,广大的文博工作者付出了辛勤的汗水;规划工作者倾听民意,在新《总规》写入“老城整体保护”“不得大拆大建”“鼓励居民按保护规划实施自我保护更新”“对有价值的考古发现,必须就地保护”等重要原则。尽管老南京保卫战的风风雨雨翻过了新的一页,但悲剧还是不断在一些区县继续上演。
在民国建筑保护之外,据媒体报道,仅在秦淮区3月以来先后为建造“假古董”商业项目,擅自挖掘、破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明城墙西水关遗址;为了在颜料坊地区造别墅,公开计划要把已探明的六朝建康城秦淮河古河道及驳岸、码头遗址(位于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全部挖掉,建造36000平方米的地下室;由于擅自将腾退的古建筑租给拆迁人员居住,导致在三山街、门东、门西等地连续发生火灾,甚至致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胡家花园2号遭到焚毁。
通过查阅大量的相关资料,我个人认为,总是问题出在下面,根子通在上面。在这里我以一家之言,提议对一些有悖整体保护的历史遗留的错误思路进行认真清理,对已经不能适应时代要求的《南京市重要近现代建筑和近现代建筑风貌区保护条例》进行大幅修改或废止,同时在新《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新《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中,对包括民国建筑、传统民居、地下文物在内的整个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真正做到与时俱进,整体保护。
3. 从民国建筑保护看整体保护的缺失
2006年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南京市重要近现代建筑和近现代建筑风貌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南京主管部门努力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探索,对南京近现代重要史迹与代表性建筑保护发挥了十分积极意义,南京专家和社会各界都对此表示了充分肯定。但是,随着国家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出现了《条例》适用范围逐渐被上位法基本覆盖的局面。
《南京市重要近现代建筑和近现代建筑风貌区保护条例》规定的“重要近现代建筑”,是指“从19世纪中期至20世纪50年代建设的,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并依法列入保护名录的建筑物、构筑物”。但随着我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施行,大量重要近现代建筑都已经或者即将迈入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行列。
南京市依据该《条例》制定的6批重要近现代建筑保护名录中,前4批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第5~6批大多数是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在册的不可移动文物,或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被登记为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而不在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之列的,凡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也应确定为历史建筑。
如果对应当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近现代建筑不予认定,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如果对应当按照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进行保护的近现代建筑,不采取国家规定的保护措施,将会在工作中造成严重的行政越权,更将同上位法存在严重冲突。例如南京专家们就指出,《条例》规定“因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需要”,可以拆除或迁移保护建筑(第二十一条);“在重要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可以不经文物部门同意进行审批(第二十二条)。为了“保护需要”,竟可以拆除保护建筑,这是什么荒唐逻辑?保护建筑又如何能够进行“新建、扩建、改建”?
而《南京市重要近现代建筑和近现代建筑风貌区保护条例》规定的“近现代建筑风貌区”,是指“近现代建筑集中成片,建筑样式、空间格局较完整地体现本市地域文化特点,并依法列入保护名录的区域”。这就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即“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又出现交叉重叠。很显然,南京《条例》的“近现代建筑风貌区”属于“历史文化街区”概念的子集。例如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的指导和支持下评出的第1~2批“中国历史文化名街”就包括始建于1898年的哈尔滨市中央大街、天津市五大道、泉州市中山路、齐齐哈尔市昂昂溪罗西亚大街、上海市多伦路,均为19世纪末20世纪初形成的近现代历史街区。那么,如果将近现代建筑风貌区排除在历史文化街区之外,拒不执行国家的保护规定,不仅不利于名城的整体保护,也与上位法存在冲突。
总而言之,随着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新发展,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南京的“重要近现代建筑”已经被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国家保护体系所囊括,“近现代建筑风貌区”也只是历史文化街区的一种类型,因此《条例》已经失去了适用范围。面临时代的新要求,进行大幅修改或废止也是大势所趋。而正在制定的《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则应当以比近现代建筑《条例》更高更远的视角,贯彻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三个敬畏之心”。
实事求是地说,南京《条例》出台后,规划和文物主管部门的确付出了很大努力,做了很多保护民国建筑的实事,得到了南京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但当务之急是,南京如何坚持积极保护民国建筑的立法精神,适应新形势、新条件下名城保护的新要求,在《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制定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及《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的规定,真正对整体保护“狠抓落实”。
在逸仙村普查文物被拆后,有南京市民致函规划部门,呼吁规划部门予以关注。但规划部门的回复却很无奈:“(逸仙村)既不是文物保护单位,也未列入重要近现代建筑和风貌区保护名录,且该地块也不在《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02年版)》确定的梅园新村历史街区保护范围内。”
未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未被列入保护名录的近代建筑,就可以这样随便拆除?逸仙村与梅园新村融为一体,却为什么不纳入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内?这些问题,恐怕也不是规划或文物部门哪一家所能解答的。但是,不论是不断引起争议的20世纪遗产、民国建筑保护,还是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老城南传统街区保护,问题的焦点是——“整体保护”究竟应当如何在南京得以落实?
4. 历史文化街区不能缩水
全面加强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是落实名城“整体保护”的关键。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工作。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指出,1986年国务院在公布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同时,首次提出了“历史文化保护区”的概念,并要求地方政府依据具体情况审定公布地方各级历史文化保护区。2002年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街区保护首次被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保护历史文
化街区,守护城市文脉》,《中国文化报》2009年6月23日)。
2006年,在胡锦涛总书记和温家宝总理的关怀下,中国设立了第一个“文化遗产日”。就此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列入“着力解决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要求已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地方人民政府要认真制定保护规划,并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保护状况和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及时解决有关问题,对破坏历史文化街区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单霁翔局长指出,“《通知》是我国新时期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对于加强和改善我国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2006年10月21日,温家宝总理对谢辰生先生的来信以及16位专家联名呼吁所反映的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问题做出批示,要求“建设部、国家文物局会同江苏省政府调查处理。法制办要抓紧制订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争取早日出台”。温家宝总理还给谢老回了封信,信封都是总理亲自写的,表现了国家领导人对这件事情的关注和对老专家的理解和爱护。
2008年7月1日,根据总理批示要求而加速出台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正式施行,明确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应当整体保护,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保护作出了严格规定。
2009年5月,温家宝总理对谢辰生先生的来信以及南京29位专家联名呼吁所反映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问题,连续作出批示。总理不仅责成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城市政府并建设部、国家文物局予以督查,还要求有关城市政府领导直接听听谢辰生先生的意见。
然而,我在南京调研期间,多位专家向我表达了强烈的困惑。他们直陈,在中央领导高度重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当下,在市委、市政府领导再三强调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与必要性的当下,少数市政府职能部门和区县政府,仍然在千方百计回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要求,不断提出“‘死保’变‘活保’”“镶牙保护”“肌理保护”“落架保护”“异地保护”“风貌保护”“保护街巷走向”等新概念、新名词,扰乱界限,混淆视听,分明是打着“保护”的旗号,行强拆乱建之实。尽管在老城南地区的破坏行为遭到了社会各界的坚决抵制,但那些错误的思想却一直没有得到认真的反思和清算。一些滞后的、不正确的思路在制定中的《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仍然得以延续。典型的有,由于延续了《南京市重要近现代建筑和近现代建筑风貌区保护条例》的“风貌区”概念,提出了“分级保护”,新规划、新条例在“近现代建筑风貌区”之外,设立了保护要求和力度都极为松散的“历史风貌区”。专家们说,这不是在“分级”,而是在“降级”,是将秦淮区的门东、门西,白下区的评事街、仓巷等大片本应按照原规划实施保护的原保护区,要么降为“风貌区”,要么直接撤销保护区的身份。
南京专家们听到一种观点,一些名城在“危旧房改造”的浪潮之后,合格的历史文化街区所剩无几,余下的或者是“质量已达不到相关规范的要求”,或者是“传统建筑质量很差,年久失修”为由,因此不能作为历史文化街区,而须用所谓“风貌区”的名目,采取有别于历史文化街区的变通的保护修整措施。
但是南京专家们则认为,不管以什么理由来为撤销历史文化街区辩护,都是不值一驳的,因为只要查一查国土部门的土地出让信息,就可发现这样的事实——那些从历史文化街区撤销的地段,绝大多数已经拍卖或者“划拨”给了开发商。他们感到怀疑,“风貌区”究竟是“变通的保护”,还是在南京历史文化名城已近濒危的局面下,仍以“风貌区”掩盖“大拆大建”的事实,并为“危改”遗留项目“松绑”,以便摆脱国家法律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约束?专家们举例说,在秦淮区门东、白下区仓巷等现行规划的保护区内的大拆大建,本来是“闯红灯”的违法行为,而现在房地产项目又已开始蠢蠢欲动,等着新《总规》一旦通过,亮出“绿灯”, “城中顶级别墅”或“低密度豪宅”就可以堂而皇之的开始建设。
专家们向我提供了一组令人震惊的数据。2002年和2003年编制《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南京老城保护与更新规划》,在老城划出过50多个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部门和文物部门为此付出过艰辛的努力。而在新《总体规划》,老城只剩下8片“历史文化街区”和15片“风貌区”。
根据原保护规划编制的《南京老城控制性详细规划(2003)》,主管部门几经协调、努力在50平方公里的老城划出4平方公里的核心保护区、8平方公里建设控制地带、10平方公里的环境风貌协调区。而新版《总体规划》中的历史文化街区,除了将几乎没有居民的旅游景点夫子庙(八九十年代基本全部改建)、朝天宫、总统府、甘熙宅第(基本等同省级或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保范围)充作历史文化街区外,严格意义上保护街区“被缩水”到门西、颐和路等地的0.6平方公里(约占南京老城面积的1%),而且其中约一半面积又属于国家和省市各级文保单位的保护范围。
南京专家们认为,尽管文物和规划工作者付出了很大努力,但至今仍未得到认真清算的错误指导思想,是导致新一轮保护规划“被缩水”的根本原因。他们说,如果现在老城99%的地段都不配成为历史文化街区,那么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称号又从何谈起呢?如果果真由于2006~2009年的“危改”致使“合格的历史文化街区”只剩下1%,那么该由谁来为此负责呢?他们感到十分困惑:随着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修订,2005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的下发,2008年《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施行,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事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和发展,南京古城保护也受到中央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可为什么南京的保护规划、保护条例,却仍然在继续大踏步地后退呢?
说实话,面对案头一大堆收集到南京各类材料,我真的找不出任何准确的语言来叙述和形容南京这些年来在所谓的“旧城改造”中所作出的错误抉择。当然,历史在延续,城市在发展,这其中不可避免会失去许多珍贵的历史文化信息。在挖掘机、推土机日夜轰鸣的今天,往日的辉煌变成今日的悲凉,历史的记忆瞬间倒塌在尘土的瓦砾之中。濒临消失的城市活态文化也将成为人情感心灵里刻印的符码。我承认,我们都是从遥远的过去走来,历史注定会有遗落和补充,但对于仅存的城市历史建筑,难道除了成片拆除,我们就没有第二条路可走吗?为了把古城历史的印记和今天发展的轨迹,尽可能最真实地保留下来,让我们携起手来,珍惜我们共同的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