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农村文物和大遗址保护
日期:2009-07-06 访问量:5431 文章来源:Admin
青岛作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拥有丰厚的历史文化遗存,目前,全市共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296处,有超过85%的文物保护单位分布在各县市区,其中国家级约有50%,省级约有77%,市级有约66%。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文化强市战略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意见》精神,青岛市财政在受经济危机影响各项行政开支缩减35%的情况下,设立专项资金,每年投入200万用于农村文物和大遗址保护。
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市财政局、市文物局近日联合印发《青岛市市级及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和抢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办法》规定: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集中财力、重点投入、专款专用的原则,突出用于农村文物的抢救保护。专项资金适用于市级以上(含市级,下同)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保护和突发事件;市级以上古建筑维修保护;对工程建设、生产生活中发现的重要文化遗址或墓葬进行抢救性发掘;经国家文物局批准的重要文物考古调查、发掘项目及报告出版;重要文物征集。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按项目申报,确保专款专用。此外,《办法》还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及职责,加强项目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等内容做了详细规定。(山东省文物局 李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