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明年1月1日实施

日期:2011-12-27  访问量:7237  文章来源:Admin
在风景名胜区建设的房地产项目或有“夭折”危险。《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省人大常委会昨日召开发布会,对条例实施进一步解读。条例明确了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各类开发区,同时禁止在核心风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培训中心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对于目前已经建设的,要求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限期迁出。否则将由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省国家级风景名胜区12个

  据悉,全省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12个,省级风景名胜区54个,总面积约2.82万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面积的7.15%。风景名胜区中的精品申报列入世界遗产,目前,全省有世界遗产3个,世界遗产预备目录3个。

  即将施行的条例将风景名胜区分为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核心景区是指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美学价值或者文化价值的自然、人文景点景观区域;其他景区是指核心景区之外的区域。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具体范围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根据批准的规划划定并设立界桩。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

  门票收入优先用于景区保护

  风景名胜区门票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审批和公布,并要求统一印制、出售。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优先保障用于风景名胜区的规划、资源保护、管理以及对风景名胜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补偿。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出售风景名胜区门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同时,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和机制,编制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完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游客安全。

  景区内的交通、商业、餐饮、住宿、文体娱乐等服务经营项目,应当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依法确定经营者。依法取得经营权的经营者,在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签订合同后,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风景名胜区准营证》。

  未经批准不得进行动物表演

  景区内的野生动植物依法受到保护。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集动植物标本、进行娱乐表演等活动,不得引入外来物种。

  经批准在风景名胜区进行电影、电视等拍摄活动的,不得搭建影响、破坏景观或者污染环境的设施。

  目前已经建好的不符合规划、污染环境、破坏景观景物、妨碍游览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限期拆除或者迁出。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前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因风景名胜保护需要拆除或者迁出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财产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给予补偿。(责任编辑:曹凤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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