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西湖从“一片叶子”开始
日期:2012-01-18 访问量:6567 文章来源:Admin
自2012年1月1日起,《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开始实施。这是浙江省杭州市用来保护世界遗产西湖的首部地方性法规。《条例》每一项内容均非常细致,几乎可以说是武装到了“每片叶子”。该条例一关键词即“寸土不让”——“加强西湖文化景观遗产区内土地资源保护,禁止出让或者变相出让西湖文化景观遗产区内的土地”。
据了解,相关部门在起草《条例》时,曾委托专业单位对遗产区的土地建设容量、建设控高、交通流量及游客容量,进行了专题研究,并提出了科学严谨的数据和方案,使《条例》的实施更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孙喆表示,该委员会将依照《条例》的要求,严格控制进入西湖文化景观遗产区内营运或者行驶的船舶、机动车的数量,违反条例规定的,无论是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条例赋予的职权,做到发现一起,处理一起。
据孙喆介绍,2011年6月24日,杭州西湖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此后不久,杭州西湖就成立了世界文化遗产监测管理中心,主要负责遗产区范围内各项指标的检测。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人流量。如果在西湖边硬生生地“限流”并不可取,关键是如何“引导”游客。为此,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也想了不少法子:建立旅游容量信息诱导系统,如果热门景点人数太多,景区就会有个信息牌,对游客作出线路导引,告诉大家哪里不太拥挤;如果旅游容量超过一定标准,景区就会实施预警措施,再高的话就会采取措施。
对于旅游容量标准是多少的问题,孙喆表示,标准目前还处于调研阶段,对于景区而言,观光与集会的标准是不一样的。举个例子,如杭州太子湾公园每年的音乐节,1平方米内站4个人都觉得很正常,可如果是一对恋人在公园内散步,10米之内有人都会觉得不自在,这就是景区舒适度的问题。“西湖景区内并没有统一的人流量标准,要根据人的舒适度来具体衡量。”孙喆说。
哪些西湖美景被列入保护对象?
《条例》对西湖文化景观的保护对象、保护要求以及保护、管理和利用的依据作出明确规定。
西湖文化景观的保护对象以承载遗产突出普遍价值的载体为重点,包括西湖文化景观遗产区内的西湖自然山水和唐宋以来不断演变成形的“三面云山一面城”的景观空间特征、“两堤三岛”的景观格局、“西湖十景”等题名景观、一系列具有代表性的文化史迹、特色植物景观以及遗产的审美特征与精神价值。
《条例》中注明,要按照这些保护对象的要素实施分类保护。如:属于有机演变性质的遗产要素按照《奈良真实性文件》实施保护;属于文物建筑的遗产要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保护;属于自然性质的遗产要素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保护。
遗产区内的土地禁止出让
《条例》对遗产区内的土地资源保护作了明文规定:“加强西湖文化景观遗产区内土地资源保护,禁止出让或者变相出让西湖文化景观遗产区内的土地,控制西湖文化景观遗产区内的各类建设活动和设施设置;已有的建设项目、设施不符合《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条例》的,也将依法限期拆除、外迁或者整改。”
对于确需建设的项目,《条例》规定,的确需要建设的项目应当经风景区管委会进行审核后,方可依法办理规划、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审批手续。其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彩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即使过了严格的审批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还需要在施工前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并报风景区管委会备案。(责任编辑:曹凤娇)
据了解,相关部门在起草《条例》时,曾委托专业单位对遗产区的土地建设容量、建设控高、交通流量及游客容量,进行了专题研究,并提出了科学严谨的数据和方案,使《条例》的实施更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孙喆表示,该委员会将依照《条例》的要求,严格控制进入西湖文化景观遗产区内营运或者行驶的船舶、机动车的数量,违反条例规定的,无论是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条例赋予的职权,做到发现一起,处理一起。
据孙喆介绍,2011年6月24日,杭州西湖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此后不久,杭州西湖就成立了世界文化遗产监测管理中心,主要负责遗产区范围内各项指标的检测。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人流量。如果在西湖边硬生生地“限流”并不可取,关键是如何“引导”游客。为此,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也想了不少法子:建立旅游容量信息诱导系统,如果热门景点人数太多,景区就会有个信息牌,对游客作出线路导引,告诉大家哪里不太拥挤;如果旅游容量超过一定标准,景区就会实施预警措施,再高的话就会采取措施。
对于旅游容量标准是多少的问题,孙喆表示,标准目前还处于调研阶段,对于景区而言,观光与集会的标准是不一样的。举个例子,如杭州太子湾公园每年的音乐节,1平方米内站4个人都觉得很正常,可如果是一对恋人在公园内散步,10米之内有人都会觉得不自在,这就是景区舒适度的问题。“西湖景区内并没有统一的人流量标准,要根据人的舒适度来具体衡量。”孙喆说。
哪些西湖美景被列入保护对象?
《条例》对西湖文化景观的保护对象、保护要求以及保护、管理和利用的依据作出明确规定。
西湖文化景观的保护对象以承载遗产突出普遍价值的载体为重点,包括西湖文化景观遗产区内的西湖自然山水和唐宋以来不断演变成形的“三面云山一面城”的景观空间特征、“两堤三岛”的景观格局、“西湖十景”等题名景观、一系列具有代表性的文化史迹、特色植物景观以及遗产的审美特征与精神价值。
《条例》中注明,要按照这些保护对象的要素实施分类保护。如:属于有机演变性质的遗产要素按照《奈良真实性文件》实施保护;属于文物建筑的遗产要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保护;属于自然性质的遗产要素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保护。
遗产区内的土地禁止出让
《条例》对遗产区内的土地资源保护作了明文规定:“加强西湖文化景观遗产区内土地资源保护,禁止出让或者变相出让西湖文化景观遗产区内的土地,控制西湖文化景观遗产区内的各类建设活动和设施设置;已有的建设项目、设施不符合《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条例》的,也将依法限期拆除、外迁或者整改。”
对于确需建设的项目,《条例》规定,的确需要建设的项目应当经风景区管委会进行审核后,方可依法办理规划、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审批手续。其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彩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即使过了严格的审批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还需要在施工前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并报风景区管委会备案。(责任编辑:曹凤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