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立法保护大运河世界遗产
日期:2016-09-06 访问量:5198 文章来源:中国建设报
近日,《杭州市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经杭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从遗产区建设、施工安全等方面加强大运河管理保护。
继2014年6月中国大运河项目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成为我国第46项世界遗产后,相关保护管理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根据《条例》,杭州市将设立大运河遗产综合保护部门,并建立大运河遗产保护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展示、利用中的重大问题。
大运河遗产综合保护部门将牵头划定大运河遗产区、缓冲区。在遗产区、缓冲区内,进行工程建设要符合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要求,不得建设危害大运河遗产安全或者污染大运河遗产环境的设施,已有的违规设施,要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搬迁。
针对大运河项目的附属遗存,《条例》规定,除依法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和历史建筑外,将由大运河遗产保护机构会同市文物行政部门编制登记目录并向社会公示,予以保护,禁止损毁、擅自迁移或者拆除。
损毁、擅自迁移或者拆除列入登记目录的水工、航运设施遗存,或者古建筑、遗址、石刻及近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的,除了要将其恢复原状外,还将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要禁止污水直接排入大运河遗产河道,且沿线区域也要做截污纳管建设。在运河河道中行驶的船舶,要配备防污染设备、设施,沿线码头等要按照规范配置船舶污水、垃圾的接收存储设施。
此外,在水域内游泳等,也是明令禁止的行为,否则将会受到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