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通过审议,预计明年元旦正式施行
日期:2021-09-01 访问量:6201 文章来源:海峡都市报闽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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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日,泉州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泉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这标志着泉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将开启法治化、规范化的全新篇章。《条例》将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有望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记者获悉,审议通过的《条例》,保护对象重点体现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围绕“谁来保”“保什么”“怎么保”“怎么用”加强顶层制度设计,着力处理好历史文化保护与城市建设发展、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关系,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社会生活的延续性,促进优秀历史文化和现代生活的融合。
建立保护名录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条例》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作出规定,不仅将世界文化遗产列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明确“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对象包括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世界文化遗产、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在第四条中明确,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强保护“泉州:宋元中国的世界海洋商贸中心”世界文化遗产,履行《保护世界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公约》;在第九条中强调,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充分考虑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特殊规定。
据了解,《条例》在第二章保护规划和保护名录中明确,泉州市人民政府对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建立保护名录制度,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历史城区和已批准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纳入保护名录;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应建立保护档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该定期开展普查。
《条例》还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建议。
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鼓励合理利用《条例》第三章保护措施,将历史文化街区消防安全保障作为重要内容列入其中,强调要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明确,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并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因条件限制,无法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制订相应的消防安全保障方案。
此外,第三章还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保护规划,编制历史建筑保护图则,作为维护、修缮和使用的依据。
据了解,《条例》还突出了业态引导和活态保护。其中,第三十三条规定,鼓励、引导历史文化名城的合理利用。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基础上,开设非遗展示中心、纪念馆、博物馆等展示性、传承性的场馆,运用科技手段展示名城的历史文化内涵,增强展示效果。同时,支持发展文化旅游、文化创意以及传统制作技艺等与传统文化相协调的业态。
第三十六条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活态保护,尊重原住居民生活形态和传统习俗,促进原有生产生活方式的延续传承。(海都记者 董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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