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出台金佛山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办法

日期:2016-09-08  访问量:5329  文章来源:央广网

   为加强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履行《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规定的义务,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重庆市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重庆市人民政府制定了《重庆市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办法》。

   根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遗产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开矿、开荒、修坟立碑以及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生产砖瓦、石灰和木炭;

(三)非法砍伐、采集、采挖野生植物或者其他破坏林木的行为;

(四)破坏或者盗窃石钟乳料、毁损溶洞等地质景观;

(五)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六)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生火;

(七)以围、填、堵、截等方式破坏自然水系或者超标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其他污染物;

(八)焚烧垃圾、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者恶臭气体的物质;

(九)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十)引进外来有害物种及未经检疫的野生动植物;

(十一)其他破坏或者损毁遗产资源的行为。

违反以上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遗产管理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三条第十项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引进的外来有害物种及未经检疫的野生动植物依法处理;

(三)未经遗产管理机构同意在金佛山世界遗产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或者利用遗产保护范围内的笋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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