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通过保护条例 限制土楼商业经营

日期:2011-10-12  访问量:5871  文章来源:Admin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9月29日审议通过针对土楼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旨在限制土楼的商业经营活动,以期活态展示“福建土楼”的民居生活。

  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9日审议通过了《福建省“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为境内土楼保护和开发提供指引。

  “福建土楼”2008年7月被列为世界文化遗产。申遗成功后,福建积极推进土楼的保护与开发利用,并着手立法保护。

  列入保护对象的为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福建土楼”六群四楼,共涉及46座土楼,分别为永定县初溪土楼群、洪坑土楼群、高北土楼群、衍香楼、振福楼,南靖县田螺坑土楼群、河坑土楼群、怀远楼、和贵楼和华安县大地土楼群。

  为活态展示“福建土楼”的民居生活,条例对土楼的商业经营活动,规定为科学、合理的“限制”,而非禁止。为避免过度人为活动损毁土楼,条例规定县级政府应根据保护需要,合理安排游客流量。开发利用“福建土楼”,应当符合“福建土楼”保护规划,并与其历史和文化属性相协调。

  该条例还规定,“福建土楼”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继承、保护和弘扬与“福建土楼”相依存的民俗风情、民间艺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收集和保存文化、艺术、工艺珍品,设置“福建土楼”博物馆、陈列室,出版、展示、宣传“福建土楼”历史文化作品。

  条例规定,“福建土楼”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保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设立专项经费用于“福建土楼”的修缮、周边环境整治等保护,鼓励设立“福建土楼”保护基金。

  基于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要服从于保护的原则,条例规定 “福建土楼”核心区禁止采矿、采石、采砂、修建人造景点等。(责任编辑:曹凤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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